婴儿期疾病:带孩子看病的4大提醒

儿科疾病 adminlele 2年前 (2022-04-15) 168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

崔大夫诊室孩子生病要上医院。可是一趟趟地跑,一家家地换,孩子的病非但不能好得更快,反而会因此而耽误病情!带孩子看病的4大提醒文/ 崔玉涛 专栏作者 崔玉涛中美合作北京和睦家医院新生儿科主任。他是一位14 岁男孩的父亲,有着22 年儿科工作的丰富经验。由他翻译的《0 ~ 12个月宝贝健康从头到脚》已由北京出版社出版, 深受新手父母欢迎。谁都希望孩子的病能快快好起来。可是,病情恢复需要一个过程,不能急于求成。作为独立司法鉴定人,我经常参加一些儿科相关的医学司法鉴定。最近的一次鉴定由衷地触动了我,虽然这样严重的后果并不多见,但家长的这种急切行为,我们却时常能看到。事件回放事情发生于2007 年冬季。2 岁半的孩子有些咳嗽,于是家长带着孩子到一家医院就诊。医生诊断后决定在医院门诊连续治疗三天。第一天治疗结束后,家长认为治疗效果不理想,在没有与医生进行交流的前提下,第二天带孩子到了另一家医院。这家医院的医生认为孩子的病情有所加重,需要住院治疗,但由于当时没有空余病床,只能让孩子留在输液室治疗,并等候床位住院。看到输液结束后还需要等床,于是家长又决定带孩子离院,于当日下午转到第三家医院。这家医院同样是因为床位的问题不能马上住院,但医生看到孩子的病情,嘱咐家长不能带孩子离院。由于当天孩子在第二家医院已经做了静脉输液和消炎的治疗,这家医院就让孩子在急诊室内吸氧、观察并等待床位,而且还出示了书面病危通知。面对这种情况,家长认为医院不重视孩子,没有采取更为有效的治疗,于是再次离院,到自家附近一位无照行医者处就诊。在穴位注射药物后孩子突然病情加重,于是家长急忙返回第三家医院。可惜的是,在去往医院的途中,孩子就离开了人世。家长认为孩子去世的主要原因是上述三家医院治疗不及时和不积极,于是将三家医院告上法庭。在法院开庭前,几位医学司法鉴定人对此事件进行了评定。评定结果认为三家医院没有医疗责任。家长想不通,向我们寻求评定的理由。现在,我们就从医院和家长的角度来做个分析。为什么医院没有责任?为什么会做出医院没有医疗责任的评定?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其中的原因。家长带孩子在第一家医院就诊后,认为孩子病情未见好转,应该返回医院,与医生交流孩子的变化。第一家医院给孩子制定的是连续三天的治疗,家长认为治疗效果不好,既可能与医生诊治有关,也可能与病情变化有关,还可能与治疗时间不足有关。医生只有了解已进行治疗的效果,并再次检查孩子,才可能修正治疗方案。只有根据病情变化逐渐修正治疗方案,才可能获得满意的治疗效果。而孩子的家长并没有完成医院制定的三天治疗计划,又没有将第一天治疗的情况反馈给初诊医院的医生。因此,第一家医院没有医疗责任。第二、第三家医院都是大医院,又正逢冬季,住院的孩子很多,没有空床位也是常见的事。家长应该听从医生的建议在医院观察等床,等待地点应该是医院的观察室,而不是回家,这样才可能保证孩子得到积极的治疗。家长的问题出在哪里?频频更换医院。仅仅两天时间,家长带着孩子更换了三家医院。这样做的结果是,没有一家医院的医生能准确了解孩子的病情,特别是病情的变化。不给医生充分的时间了解和观察,做出的诊断和治疗往往不会十分准确,有时可能还会出现一些偏差。没有充分重视医院的诊断的建议。三家医院给家长出具的书面说明,包括治疗方案和病情评定,家长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。凭借自己的感情来理解治疗,也是延误诊断的一个原因。 将孩子交给非法行医者医治。无论孩子病情如何,都不能将孩子的生命交给没有资质的非法行医者。非法行医者不可能具有比正规医院,特别是三级以上医院还有效的治疗方案。本期诊室小结带孩子看病的提醒虽然我们不想让孩子生病,但是病痛还是会时常发生。上面的事件虽然结果极其少见,但家长在孩子生病的过程中辗转多家医院的行为却不少见。所以,面对孩子的疾病,家长必须理性对待,这样才能使孩子早日康复。那么,怎样带孩子看病,才能保证孩子能得到有效而及时的治疗呢?1、初诊时选择自己比较满意的医院。不要认为孩子病情不重,就随便找一家医院就诊。家长不是医学专业人员,往往不具备准确评估孩子病情的能力。2、尽可能连续在一家医院就诊。连续就诊有利于医生了解治疗的效果,掌握孩子病情变化的情况。孩子病情变化很快,需要一定时间才能较为准确地确定孩子病情。如果真是需要转院,应该征得初诊医院的意见,最好能够拿到医院开具的孩子病情和治疗的介绍,以利于接诊医院的连续治疗。3、治疗需要有一段持续的过程,不要抱着立竿见影的想法。过于迅速地改换治疗方法,不仅达不到治疗效果,而且还可能延误病情。坚持往往是达到有效治疗的关键因素。4、听从医生的建议。千万不要自作主张,否则很可能会因此而延误孩子的病情,失去最佳治疗时间。编辑/ 覃静(qinjing@bphg.com.cn)文章来源:《父母必读》2008年第10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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